钢丝绳报废标准
钢丝绳使用到一定的损坏程度时,必须按规定报废,其报废标准如下:
①每一节距(也称捻距,指钢丝绳中的任何一股缠绕一周的轴向长度)内钢丝断裂的数目超过表2.4规定的数目时应报废。钢丝绳断丝数量不多,但断丝增加很快时也应报废。
②钢丝绳的钢丝磨损或腐蚀达到或超过原来钢丝直径的40%以上时,即应报废。在40%以内者应按表2.5降级使用。当整根钢丝绳的外表面受腐蚀而形成的麻面达到肉眼很容易看出的程度时,应予报废。
表为 钢丝绳报废断丝数
表为 折减系数
钢丝表面磨损或腐蚀量(%) |
折减系数(%) |
钢丝表面磨损或腐蚀盘(%) |
折减系数(%) |
10 |
85 |
25 |
60 |
15 |
75 |
30-40 |
50 |
20 |
70 |
大于40 |
O |
④钢丝绳压扁变形、有绳股或钢丝挤出、笼形畸变、绳径局部增大、扭结、弯折时应报废。
⑤钢丝绳绳芯损坏而造成绳径显著减少(达7%)时应报废。
⑥吊运炽热金属或危险品的钢丝绳,报废断丝数取通用起重机钢丝绳断丝数的一半,其中包括钢丝绳表面磨损或腐蚀的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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